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议
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规定》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管理,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
系的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高级管理人
员的稳定,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制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
同意公司制定《经理层成员绩效管理规定》。
二、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规定》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利于引进和稳定高级管理人才,推动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制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经理层成员
薪酬管理规定》。
三、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制定《担保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担保管理制度》有利于 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能够
有效控制公司提供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担保管理制度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
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内容。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公司业
绩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结合国有企业市场实
践以及公司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
了公司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能力、成长能力、企业运营质量。结合公司自
身历史业绩、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对标企业业绩水平,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作用,《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设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前瞻
性和合理性,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设定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所处行业
水平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的情况,对于公司而言既有较高挑战性,又有利于推
动公司的持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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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陈家易 王能光 黄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