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之星 2022-0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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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鲁西化工              证券代码:00083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对鲁西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9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
 一、释义
鲁西化工、本公司、
            指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权激励计划、
            指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标的股票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
有效期         指
                回购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175号文》     指
              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171号文》     指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
《工作指引》      指
                〔2020〕178号)
《公司章程》      指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薪酬委员会       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鲁西化工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鲁西化工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鲁
西化工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
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
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
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鲁西化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
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激励计划(草案)》发
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 1,90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0,431.9011 万股的 1.00%。其中,首次
授予 1609.8 万股,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84.55%,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0.85%;预留 294.20 万股,约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15.45%,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76 人左右,包括公司(含分/子
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激励权益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具有
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股票总量比例      本的比例
                          (万股)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264人左右)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276人左右)
         预留部分                 294.20     15.45%     0.154%
            合计               1,904.00    100.00%   1.000%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首次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的 12 个月内确
定。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
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
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前述推迟的期限不算在 60 日期限
之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的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首次及预留的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
 首次及预留的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9.4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4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
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
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6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 9.49 元/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
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价的60%;
(六)限制性股票考核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完善,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
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
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和/或(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3)和/或(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
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
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0.63%,且不低于对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2年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且当年度
              ?EVA>0。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1.03%,且不低于对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且当年度
              ?EVA>0。
              (1)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14.77%,且不低于对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4年公司EVA达到集团下达的考核要求,且当年度
              ?EVA>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
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
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
值予以回购。
  公司属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下的“SW 化工”行业,选取该行业分类中主
营业务相关且具有可比性的 20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对标企业,上述对
标企业不包括 ST 企业及近三年中有 2 年以上(含 2 年)业绩为负的企业,具体
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
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在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
表确定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               1.0         0.8            0
  因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原因其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的,公司将按本计划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
(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
  (7)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
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
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
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
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
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鲁西化工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内
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鲁西化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中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在有效保护现有股东的同
时,形成了对激励对象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本激励计划能够较好的将激
励对象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
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
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175 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75
号文》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同时,激励对象个人获授数量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文件中
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
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确定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9.4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4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
票。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
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9.49元/股。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授予
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价的6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鲁西
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
考分〔2020〕178 号)等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本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
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
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第二
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33%;第三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
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4%。
  这样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防止短期
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
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限售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
绩条件才可解除限售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限售期内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
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
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
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解除限售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权益工具
数量。
  限售期,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
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解除限售期为完成登记之日至可解除限售的期间;对
于可解除限售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
果预计限售期的长度。可解除限售日,是指可解除限售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
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鲁西化工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
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
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
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
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
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
值 EVA。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
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鲁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
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之处,请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为准。
西化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审批
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
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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