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
、《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
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
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
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经国资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
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
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
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
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基于上述
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
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经济
增加值EVA。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
公司的成长能力、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能力。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
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
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独立董事:王云 江涛 刘广明 张辉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