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唐娜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369,863,9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048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4,867,7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5619%;参加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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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4,996,2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同意 369,393,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9%;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4%。表决结果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27,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503%;反对 3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97%;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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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投票表决。
议案进行了表决。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为此,公司对审议议案
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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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颜克兵: 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