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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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的方式购买江苏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帝科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姝婷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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