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
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8,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13,645,082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
后公司总股本为 151,645,082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数量 119,217,41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8.616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
月,本次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772,33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 1.1687%。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772,334 股,将于 2022
年 1 月 6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
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
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
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
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687%。
单位:股
限售股类型 限售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量
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
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减(-)
一、无限售流通股 32,427,666 21.38 +1,772,334 34,200,000 22.55
二、有限售流通股 119,217,416 78.62 -1,772,334 117,445,082 77.45
其中:
首发后限售股
首发前限售股 113,645,082 74.94 - 113,645,082 74.94
首发后可出借
限售股
三、总股本 151,645,082 100.00 - 151,645,082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
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数
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公司对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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