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莱绅通灵
股票代码:6039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丽丽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 95 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
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
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莱
指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绅通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 王丽丽和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指
让方 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王丽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克复荣光 指 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复光咨询 指 南京市复光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出让方 指 马峭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 15 号》 指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王丽丽 49.9950%
张海云 49.9950%
南京市复光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0.0100%
姓名:王丽丽(详细信息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丽丽和克复荣光的股权关系如下图:
此外,复光咨询为克复荣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丽丽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若无相反证据,王丽
丽与克复荣光为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公司股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无继续增持莱绅
通灵股份的计划。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53,04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8%。
受让方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马峭
乙方:王丽丽
丙方: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数 占标的公司 每股转让价格 股份转让款
主体
(股) 总股本比 (元/股) (元)
乙方 36,019,200 10.58% 6.80 244,930,560.00
丙方 17,023,700 5.00% 6.80 115,761,160.00
合计 53,042,900 15.58% 6.80 360,691,720.00
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已明确知悉,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
的因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所获得,该离婚诉讼已经司法判决生效但尚未完成过户登
记,标的股份尚登记在甲方前夫沈东军(以下简称“甲方前夫”)名下。
甲方承诺且乙方和丙方同意,若甲方未能于 2022 年 1 月 31 日之前将标的股
份自甲方前夫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将在 30 日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尽快将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和丙方名下之日期
间,由甲方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和丙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监管部门有特别限
制要求除外)。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转让业务,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意见后的 6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在标的股份由甲方前夫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60 日内,乙方和丙方向
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 5%。
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后 60 日内,乙方和丙方向甲
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 15%。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和丙方名下之日起 180 日内,乙方和丙方向甲方
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
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的,或承诺与保证存在虚
假不实的,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不能协商解决
时,三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南
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
力。
三、本次转让所涉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转让所涉股份为出让方持有的因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所获得,该离婚诉讼
已经司法判决生效但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权利限
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交易买卖莱绅通灵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丽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丽丽
日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南京
股票简称 莱绅通灵 股票代码 603900
(1)王丽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2)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南京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股份数量:0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持股数量:53,042,900 股
其中(1)王丽丽:36,019,2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2)克复荣光:17,023,700 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增持 15.58%
其中(1)王丽丽:10.58%
(2)克复荣光: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否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王丽丽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