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斯莱克 证券代码:300382
债券简称:斯莱转债 债券代码:123067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
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
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
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32.7524万 股,约
占公司股本总额58,038.1337万股的0.40%。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董事
(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斯莱克、本公司、公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指
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归属 指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归属条件 指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归属日 指
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励》
《公司章程》 指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员,充分调
动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
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
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9 人。包括核心骨干、董事会认
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二)公司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
得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能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三、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
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2.7524 万股,约占
公司股本总额 58,038.1337 万股的 0.40%。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 励计划公 告
激励对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69 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
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不得递延。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
禁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的
公司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
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
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0.95 元的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3.07 元
的 50%,为每股 11.54 元;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5.93 元
的 50%,为每股 12.97 元;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4.45
元的 50%,为每股 12.23 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 元/股。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
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激励对象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2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为基数,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剔除各期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2.上述“净利润”以
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
为计算依据。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
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个考核年度
依据年度绩效考核协议对激励对象进行考评和打分,公司依据归属时的前一会计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 S 确认个人归属考核系数。
个人归属考核系数= S/150,S 最高为 150 分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归属考核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未来能
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公司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及股东回报能
力的最终体现,能够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
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
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
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
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
保障。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
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
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
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 232.752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 2022 年 1 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
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限制性 预计摊销的
股票数量(万股) 总费用(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
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三至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
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
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
内容。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
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2、降低授
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
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
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
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
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
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
锁定和买卖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用于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
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
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
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该情况发生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
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
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
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
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
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
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激
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
行或调整。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经上级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