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就哈尔斯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哈尔转债”,债券代码“128073”)转股价格调整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哈尔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转股价格的确定
及其调整的条款规定,在“哈尔转债”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前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哈尔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80 元/股,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可转换
为公司股份。
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
债”的转股价格由 5.80 元/股调整为 5.72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于调整“哈尔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登记手续已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股本 243.10 万
股。根据相关规定,“哈尔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5.72 元/股调整为 5.70 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12 月 29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哈尔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107)。
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86 万股,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已于
完成后,公司减少股本 86 万股。根据相关规定,“哈尔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5.70
元/股调整为 5.7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起生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哈尔转债”转股
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授予价格为 2.90 元/股,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3 万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股本 193 万股。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上述股份变动完成后,“哈
尔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由原来的 5.71 元/股调整为 5.70 元/股。
计算过程:
P0=5.71 元/股
A=2.90 元/股
k=1,930,000 股÷412,189,070 股(公司变更前总股本以 2021 年 12 月 28
日总股本为基准计算)
P1=(P0+A×k)÷(1+k)=5.70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
五入)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开始生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哈尔斯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事项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以及哈尔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并且
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保荐机构对哈尔斯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
整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