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公正的立场,经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材料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能等关键岗位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李端生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