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
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经营和管
理公司的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公司对经理层
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并规范任期管理、科学确定
任期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研究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重大事项,
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
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行使公司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约
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
委的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自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需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其中包括至少一名具有
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的任期与其他董事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 6 年。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则公布上述内容,并且公司应将所有提名人的有关资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进行审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的有关权利、义务依照公司制定的《云南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低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
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
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
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六)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违反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因以下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上述交易的范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的规定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会议通知方式为:以传真、邮件或书面送达等形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前三日内,以传真或书面送达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如有前条第(二)
、(三)
、(四)
、(五)
、(六)规定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可以由二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由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情况采取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董事会
会议应逐项审议会议议案,并对每项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
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秘书对会议
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真
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章 董 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选聘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公
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董事超期履行职务的,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能维护股东权益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取
得国家有关部门需确认的任职资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公司的其他领导职务;
(五)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
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
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
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
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
赋予的权利,并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
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
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三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
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
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述要求向董事
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
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
否属关联关系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即可
举行,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
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
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
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
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
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
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议案提出: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议案应由董事长
提出,也可以由一个董事提出或者多个董事联名提出;
(二)议案拟订: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
者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拟订。一个董事提出或者
多个董事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拟订,或者经
董事长同意交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拟订。
(三)议案提交:议案拟订完毕,应由董事会秘书在一
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经有关方面和人员论证、评估、修改,
待成熟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
事会、经理层做出决定。
(一)投资决议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
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方案,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二)人事任免程序: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
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
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审议;董事会组织实施;由董事
会自行决定的其他财经方案,经董事长主持有关部门和人员
拟定,交董事会制定方案并作出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
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
可行性,必要时可召开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经董事会通
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
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
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
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
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事由发生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向各董事、监事发出通知。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
效。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董
事会实行记名式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就会议议
题和内容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
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
并将股东名册存放于公司及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
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或经董事长授权的其他董事、董事
会秘书有权检查和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董
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如无特别注明,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
下”、 “不少于”
、“不低于” 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低
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