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21】第 2752 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唐鹏、刘通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
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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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
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孙成余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
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637,966,0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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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 102,535,85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2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7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368%;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26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
实施主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2,750,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7368%;反对 27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26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740,096,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1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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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28,971,1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8,823,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728,823,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728,823,4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8,807,7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案 1 和议案 2 均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均已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审
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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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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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
:
刘 继
唐 鹏
刘 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