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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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0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锋龙转债”将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 10 张“锋
龙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月 7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含)申
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
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 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公开发行 24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
民币 2.45 亿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4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
“128143”。
   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锋
龙转债”的计息期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锋龙转债”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 月 7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锋龙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
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票质押担保的方式,公司的控股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
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绍兴诚锋实
业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将其合法拥有的 19,861,031 股锋龙股份的股
份质押给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可转债提供担保,担保范
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
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下简称“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浙江锋
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中鹏信评【2020】
第 Z【943】号 02),评定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
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根据中证鹏元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2021 年浙
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
鹏信评【2021】跟踪第【383】号 01),维持了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评级
展望为稳定,维持“锋龙转债”信用等级为 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为“锋龙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 月 7 日,票面利率为 0.50%,即每 10 张
“锋龙转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5.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00 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2 年 1 月 7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锋龙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式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
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8] 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1 月 26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
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
息。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锋龙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2436756
   联系传真:0575-82436388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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