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科技: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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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二元醇等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 3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 21 亿元,项目
分两期投资建设
  ●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
  ●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孙公司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
利新材料”)
  ●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的生效尚存
在不确定性。未来协议履行以及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
险。本协议书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土地面积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概括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元利”)与山
东昌邑经济开发区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在昌邑下营化工产业园计划投资建设
受阻胺类光稳定剂、二元醇等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30 亿元,其中固定
资产投资预计 21 亿元,分两期建设。为保障公司项目的实施,元利新材料将作
为项目实施主体。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三、公司全资孙公司的基本情况
与新区东四路交叉口西南
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合成材
料销售;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方式出资。
  四、协议主要内容
  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二元醇等项目。
  项目总投资约为 30 亿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 21 亿元,分为两期
建设。
  (1)项目用地面积约为 1168 亩,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
  (2)项目用地获得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
  (3)项目地块四周已建设院墙费用、土地红线至道路中心线部分公摊费用
(1.5 万元/亩)由乙方承担。
  (4)乙方办理土地证后,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作为工
业项目投资用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
  (1)乙方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环评、安评、能评、规划、
土地、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待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车间、
办公楼、仓库等主体建筑。乙方自取得土地证后 1 个月内,根据工程建设需要,
整平场地。
  (2)建设周期: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自取得项目相关手续批复之日起
动建设。
  (3)项目热源:甲方同意并负责争取相关主管部门支持乙方建设本项目所
需天然气蒸汽锅炉、导热油锅炉设施以及配套的液化天然气(LNG)供应站点。
具体建设内容按照项目的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随项目批复。
  (4)项目给排水:甲方负责保证乙方项目用水总量和达标废水排放总量满
足乙方建设、生产、运营的需要。甲方负责协调园区污水处理厂同意乙方按照
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和实际排放指标定价,并与乙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1)甲方权利和义务
减排等要求的项目并符合开发区的统一规划的,甲方予以同意并支持。
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手
续;协助乙方处理筹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的工作。
基础性公共设施铺设至乙方项目红线区。甲方协调乙方正常生产所需的水、电、
天然气等供应。水资源费、电费、蒸汽费由乙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交纳;
乙方的排污,按照开发区规定实行“一企一管”,乙方铺设污水管线到相应就
近的泵站,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40 条(试
行)>的通知》
      (昌办发【2021】2 号)以及项目所在园区的普惠性政策。如上述
政策出现到期或出台新政策,甲方应至少保障乙方享受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优惠
条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产、节能减排等要求以及开发区的统一规划。
负责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四图一书”等基础资料,甲
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立项、环评、安评、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国令第 724)号》等有关规定。一旦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到
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有建筑物,包括围墙、传达室等附属设施,施工建设前须提前通知甲方。乙
方工程开工、竣工和验收等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
注册资本,否则需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
在下营化工产业园的投资不低于 30 亿元,自项目正常投产运营后第三个完整年
度起,乙方缴纳税金须达到每年 1 亿元,正常投产运营五年后,乙方缴纳税金
须达到每年 20 万元/亩。若未达到约定税收金额,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各
项《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推动经济高质
量发展激励政策 40 条(试行)>的通知》
                    (昌办发[2021]2 号)之外的扶持政策。
项目建设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能实现,乙方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
  (1)若因甲方原因影响项目手续办理及正常施工,造成建设工期延误,甲
方承担相应责任,并顺延建设周期。
  (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开工建设进度要求,甲方
有权调整给予乙方的扶持政策。
  (3)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划部门批复的厂区平面图及单体效果图施工的,乙
方应无条件拆除违章建筑,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拆除。
  (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终
止协议。
  (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
更或终止协议。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从一方面要求解决争议之日起,如果在 60 日内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对本协
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乙方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并审议通过后正
式生效。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
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需视协议的具体落实情况而
定。若后续合作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及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不确定因素,公司将
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
且银行信用良好,但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投资资金来
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
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等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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