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 金陵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3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本计划
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
心管理/骨干团队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
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骨干
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
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关决议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
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陵药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