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5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
数为21人,数量为34,357,5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5%。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6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00
股,并于2021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总股本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 为 60,00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75.00% ;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
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
的公司股份。此外,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公司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6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票比
例在5%以上(含5%)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票比
例在5%以上(含5%)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维、姚津忠、刘好、马晓静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
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股份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诺如下: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或本人配偶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或本人配偶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
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此外,本人或本人配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6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本
人配偶李庆国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
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梅山保税港区加泽北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
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如需减持股份的,将分步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
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菏泽宏
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华安鑫创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华安鑫创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
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履行上
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及监事李庆国配偶孙艳秋承诺如下:
(1)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
的公司股份。此外,本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7月6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若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未
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损失。
(1)在锁定期内,本人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
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
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4)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
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
造成的损失。
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泽北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内,本企业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
持:①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
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
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
股票比例在5%以上(含5%)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4)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
此造成的损失。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
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月6日(星期四)。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4,357,5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9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1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序号 股东名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量(股)
宁波君度尚左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创永沂二期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加泽北瑞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合 计 34,357,558 34,357,558 23,217,901
注 1:肖炎为公司副董事长。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肖炎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 3,713,218 股。在股份解除限售后,肖炎将继续履
行在《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做出的关于其持有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
注 2:刘景泉已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通过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加泽北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份解除
限售后,刘景泉将继续履行在《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做出的关于其持有股份
减持等相关承诺;
注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许瑞瑞持有的 260,000 股股份、股东于洋持
有的 546,200 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在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 4:孙艳秋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庆国的配偶。根据其在《上市公告书》中
作出的承诺,在股份解除限售后,孙艳秋将继续履行在《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
件做出的关于其持有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
注 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逢小数舍,取整数,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
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并在年
度或半年度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0,000,000 75.00 -34,357,558 25,642,442 32.0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0,000,000 25.00 +34,357,558 54,357,558 67.95
三、总股本 80,000,000 100.00 0.00 80,000,000 100.00
注:上表暂不考虑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影响,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
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安鑫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
相应股份锁定承诺;华安鑫创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
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华安鑫创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安鑫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
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