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述规定中关于授
予日的有关规定。
律、法规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或安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