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金
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交的《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善泾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
解,我们认为:姚善泾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春华、吴景深、高镭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春华
吴景深
高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