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
提供的有关材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
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
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姚明龙 秦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