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
二零二壹年十二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委托,指派陈德志律师、程欣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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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中心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中心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验,上述通知与文件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
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14:00 在上海市杨浦
区国权北路 1688 弄湾谷科技园 B2 幢二层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史东伟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一致。因公司董事长罗卫国先生出差无法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
事长史东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册、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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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4 人,代表股份 92,669,32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1.94 %。
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系通过远程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全部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
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669,3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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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92,669,3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同意 1,0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92,669,3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不涉及
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也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第 2 项议案依规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盖章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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