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煤业: 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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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1-046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727.63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交易所网站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
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原审第
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旭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诉
讼进展(重审二审判决)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2019-063)。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再审申请。
  近期,招行长沙分行依据同一事实,改变诉讼请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初 19851 号以及招行长沙分行诉江煤物资公司、湖南旭日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招行长沙分行诉称,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
                                 (编号:65BL130003),约定
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招行长沙分行,招
行长沙分行支付约定的融资额后受让该债权。
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湖南旭日公司也未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 01 民初 195 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招行长沙分行认为江煤物资
公司未向其披露和告知相关事实,导致其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江煤物资公司和
湖南旭日公司对招行长沙分行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要求江煤物资公司和湖南旭日公司
承担侵权责任。
   (二)诉讼请求
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为 14,334,638.34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进行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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