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新五丰 股票代码:600975 公告编号:2021-095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7,639.01 万元。符
合募集资金到帐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3 号)。
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52,365,383 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6.76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029,990,0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1〕2-44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湖南新五丰存栏 4.32 万头母猪场项目 106,028.24 51,076.40
补充流动资金 51,922.60 51,922.60
合 计 157,950.84 102,999.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7,639.0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 本次置换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实际投入金额 金额
湖南新五丰存栏 4.32 万
头母猪场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51,922.60 - -
合 计 157,950.84 7,639.01 7,639.01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
投项目情况等进行了鉴证,并已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2-433 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新五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
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五丰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
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
具相关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
向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及其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不会改变
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 7,639.01 万元。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且不会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2-433 号);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