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安阳县美亮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80%股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收购安阳县美亮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80%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
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竞争力。本次收购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评估能力,评
估机构及经办人与被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评估机构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二、
《关于对外投资成立江苏新能昊扬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公
司竞争力,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三、
《关于对外投资成立苏晋朔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筹)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提升公
司竞争力,交易价格公允、公平、合理,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