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
励对象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综上,
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日,
按每股 92.71
元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刘俊海、陈有安、孙东升、吕先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