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4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
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 2019 年 11 月 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
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
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
见。
完成了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50.1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 68 人。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8.00 元/股调整为 27.60 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24.20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
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权期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取得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人数为 57 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 16.70 万股。
权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取得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人数为 1 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 7.50 万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 0.05 万份,拟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5 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 7.8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 27.60 元/股调整为 26.77 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53 人,可行权
股票期权数量为 16.40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
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库存股)确定。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6 月 24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春风动力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
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
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7.60 元/股-0.83 元/股=26.77 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
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7.60 元/股调整为 26.77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 2019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办理本次调整及行权的相关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
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