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43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6.40 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可行权人员
合计 53 名,可行权数量合计 16.40 万份,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审议确认的情况,
在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
股份登记手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
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10 月 25 日至 11 月
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 2019 年 11 月 3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
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
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
见。
完成了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50.1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 68 人。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
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8.00 元/股调整为 27.60 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24.20 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
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权期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取得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人数为 57 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 16.70 万股。
权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取得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人数为 1 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 7.50 万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 2019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1 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 0.05 万份,拟注销 2019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 5 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 7.8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由 27.60 元/股调整为 26.77 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6.40 万份,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
见书。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授予股票期权 授予激励对 授予后股票期权
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数量 象人数 剩余数量
励计划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行权价格 行权数量 行权人 行权后剩余 取消行权数量及
批次 行权日期
(元/股) (万股) 数 数量(万份) 原因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第 2021/3/2 27.60 16.70 57 31.70
一次行权
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第 2021/6/8 27.60 7.50 1 24.20 -
二次行权
注: 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因此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调整为 28.00 元/股-0.4 元/股=27.60 元/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50%。公司 2019 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
如下: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件。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会师报字
第一个行 以公司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1]第 ZF10228 号文),公司 2020 年
授予的股票 权期 2019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实现营业收入 4,525,615,260.68 元,同比
期权 第二个行 以公司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 2018 年度增长 77.79%,满足行权条件。
权期 2020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经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除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条
考评结果
S=100 80≤S<100 60≤S<80 S<60 件,其余 5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
(S)
优秀,满足 100%行权条件。
标准系数 1 0.8 0.6 0
综上所述,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50%,授予的股票期权中除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条
件,其余 53 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共计 16.40 万份,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8 日止可进行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
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于行权
完毕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占股权激励计划 占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可行权数量(万份)
总量的比例(%) 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53 人)
合计 16.40 40.39 0.11
注:1、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总量已剔除第一个行权期注销的 10 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 1.70 万
份股票期权,以及本次待注销的 5 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股票期权 7.80 万份。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37),杨国春不再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浙江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
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
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 16.40 万份。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
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中,原公司副总经理杨国春先生已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任期届满,在其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仍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6 个月内股份转让的
相关规定。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
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
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办理本次调整及行权的相关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第一期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
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