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 长江电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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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
激励杠杆作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与绩效
考核结果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二)坚持公平公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体现岗
位价值、岗位责任、管理难度、内部公平等。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短期
与中长期相结合的长效激励机制,促使高级管理人员个人
利益与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紧密联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明确的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秘书等岗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领导机构,
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审批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发放标准、薪酬发放方案等。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与考核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拟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拟定高级管理人员当年薪酬发放标准、薪酬发放方
案等。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任期激励组成,
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原则上按 40%:60%的
比例设置。积极探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超额利润
分享、虚拟股权、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不断丰富完善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方式予以支付:
  (一)基本年薪指年度固定收入,当年按期发放。发放
标准由董事会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
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当年采用预发的方式,次年根据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多退少补。
  绩效年薪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按“奖少罚多”原则确定,
推动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绩效年薪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和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原则上按
以下方式计算:
超分比例同比例增加绩效年薪,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100。经营效益同比下降,绩效年薪
取绩效年薪基数。
年薪,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年薪基数×(1-年度经
营业绩考核分数/100)×2。
绩考核不合格绩效年薪为 0。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
挂钩的浮动收入,在任期结束后兑现。
  任期激励根据任期考核得分以“奖多罚少”
                    、体现正向激
励为原则,根据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激励或任期薪酬处罚
额度。任期激励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任期内整体经营业绩和个
人任期考核结果,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计算:
按超分比例同比例增加任期激励,任期激励=任期内三年年
度薪酬标准平均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100-1)
                          。经
营效益同比下降,任期激励为 0。
薪酬处罚。任期薪酬处罚=任期内三年年度薪酬标准平均数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100)/2。
的,在任期最后一年的绩效年薪清算时予以扣回。
  (四)高级管理人员因退休、转非、调离等原因导致年
度未满或者任期未满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原则上按照任
职时间进行折算兑现;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导致年度未满或者
任期未满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原则上不予兑现,具体由
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基本年薪和绩效
年薪)由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岗一薪,总经理岗位
系数为 1,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结果设置岗
位系数,岗位系数在 0.6-0.9 之间合理拉开差距,平均系数
不高于 0.85,最高系数与最低系数的差距不小于 0.1。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标准=总经理年度薪酬标准×个人
岗位系数。同时兼任其它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
准按主要职务确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约束
  第八条 本办法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标准,公
司为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由其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
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计发;绩效年薪按
月预发,次年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多退少补;任期
激励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于任期结束后一次性兑现。
  第十条 对于发生违规经营投资、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
违纪事件,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应扣减相关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
  (一)发生 500 万元(不含)以下一般资产损失的,对
分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以下
的绩效年薪;
  (二)发生 5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不含)以
下较大资产损失的,对分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扣减和追索责
任认定年度 50%-100%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
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
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
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总经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绩效年薪、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
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
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 5000 万元(含)以上重大资产损失的,对
分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100%绩效
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100%的任期
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
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度的全部中长期
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总经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绩效年
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
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
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
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长江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0 年 8 月 10
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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