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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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755
受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及《江西洪都
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大会。
、《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洪都航空·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票平台投票,2021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2021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 101 号)举行。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曹春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102 人,代表股份共计 364,927,162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0.8882%。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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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364,915,662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
反对11,400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100股,占公司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