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升科技”)2021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升科技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437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880,23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87.8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644,999,930.24 元,扣除保荐及承
销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1,539,622.64 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
销费(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1 年 11 月 17 日,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734 号”验资报告(募
集净额),确认公司募集资金到账。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
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建立专户存储,
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针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马家堡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兴业银行南通分行、招商银行常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中国银行南通
海门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
资金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当升科技(常州)锂电新材料产业
基地二期工程项目
江苏当升锂电正极材料生产基地四
期工程项目
当升科技(常州)锂电新材料研究
院项目
合计 552,336.25 464,500.00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
程为:
(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常州当升”)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的额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供的注明付款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将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统计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
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江苏当升或常州当升一般账
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江苏当升和常州当升财务部须建立明细台账,定期汇总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
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有利于提
高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公司已制定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的具体操作流程,并将加大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过
程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置换的行为未违反《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交易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减少财务费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公司现金支出压力,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
通过了相关决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当升科技
已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能够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子航 曾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