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 中直股份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关于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核,认真分析和审
查了各项议案的相关资料,在出席会议并听取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
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发布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闫灵喜先生作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闫灵喜先生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未发现闫灵喜先生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三)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采用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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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进行表决。
二、《关于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的意见
(一)鉴于办理本次保理业务的保理行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企业,基
于审慎判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除日常关联交易以外,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
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与保理业务类别相关的
关联交易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
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审
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