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51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和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
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132,400 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
象之间进行调 剂。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和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
币 182,5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和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新成立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融资
需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 72,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
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裕”)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
招商银行向苏州领裕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即 2021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9 月 25 日止。公司、领益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为上述授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分别向招
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领益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成都领益”)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20 日止与工商银行
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本次新增领
益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增信措施,不另外增加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事项使用的担保额度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苏州领裕、成都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
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
已调剂 本次使用的 累计已使用
被担保人 议通过的担
额度 担保额度 的担保额度
保额度
股东大会审
已调剂 本次使用的 累计已使用
被担保人 议通过的担
额度 担保额度 的担保额度
保额度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7,500 0 20,000 92,000
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55,400 77,000 0 94,316.60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领益科技向招商银行提供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授信申请人”)签订了《授信协议》,同意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
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
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在授信期间届满时,招商银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
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
授信期间届满前,如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文本规定提前
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
带责任。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
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
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领益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债务人: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12,0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债权人依据与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
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
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
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
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一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
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
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
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
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
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
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10,150.44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56.04%。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777,710.44 万元,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943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1,497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