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业: 关于控股股权协议转让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定稿

证券之星 2021-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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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21-72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所持股份暨实际控制人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实际控制人将从自然人张彦夫先生变更为自然人冯建方先生。
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况
(以下简称“乾泰中晟”)的通知,公司控股股东乾泰中晟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晚间与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融
能”)签订了《关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乾泰中晟将其持有的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实
业”)109,708,88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82%)转让给江苏
融能,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112,000,000 元整,转让完成后
江苏融能将持有国际实业 22.82%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
自然人冯建方先生。
  二、转让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情况
   乾泰中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1,905 万元,公司成立日期
号国际文化大厦 1908C7,公司主要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股
权投资。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张彦夫先生通过乾泰中晟持有上市公司 22.82%的股份,为上市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彦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
新疆通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乾泰中晟股权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二)受让方情况
   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3 日,法定代表人冯建方,组织机构代码
京路 300 号办公楼四楼,公司主要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商业综合
体管理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机械设
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木材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
  冯建方,男,出生于 1973 年 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工商管理硕士。2008 年至今,先后设立江苏中能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江苏大力神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国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大行业领军人物、徐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三、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转让前                              转让完成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乾泰中晟贸   109,708,888    22.82%   江苏融能投资发展      109,708,888    22.82%
易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社会公众股   370,977,105    77.18%       社会公众股     370,977,105    77.18%
总股本     480,685,993     100%           总股本    480,685,993      100%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乾泰中晟贸易有限公司
  受让方:江苏融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1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时间: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标的股份转让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
情况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109,708,888 股股份(占目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2.8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
让方,受让方同意前述转让。转让方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三)先决条件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由受
让方书面豁免,受让方对相关先决条件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先决条
件事项已满足的认可)为实施前提:
完成之前不存在未经公告披露的对任何其他方的担保;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的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四)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如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标的股份的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将自动作
出相应的调整,即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
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
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在该等期间内,未经受让方同意的,转让
方不得同意目标公司除息。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分三期支付,付款具体安排如
下:
  第一笔转让款支付:各方同意,自上述的先决条件满足且目标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本次交易并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股份
转让事项无异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累计不低于总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222,400,000 元(大写:
贰亿贰仟贰佰肆拾万元整);;
  第二笔转让款支付:在转让方将标的股份通过中证登深圳分公
司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
份转让价款累计不低于总价款的 60%,即人民币 667,200,000 元(大
写:陆亿陆仟柒佰贰拾万元整);
  第三笔转让款支付:在按照受让方要求完成目标公司的全部董
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或任命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付清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五)协议相关陈述、保证与承诺
  各方在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
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
续有效。
  (1)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中国法人,
有权签署及充分履行本协议;
  (2)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
(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
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
  (3)协助目标公司、受让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
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4)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
切确保本协议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
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
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5)在协议生效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
管机构的要求及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努力
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6)签署和交付需转让方签署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
证书等;
  (7)协助受让方完成因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所涉及的目标公司有
关资质证照的变更手续等。
  (8)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9)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过户前,转让方应按照善良管
理人的标准形式行使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不会也不得进行
损害受让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目标公司债权人的重
大利益的行为。在过渡期间内,如果目标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
作出任何股东大会决议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受让方的要求行使股东
表决权。
 (10)转让方承诺,在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主要股东及/或任职
于目标公司期间,除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外,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
人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受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控
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除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业务
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且转让方同
意,本项承诺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目标公司无需
向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之日
止的期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转让方保证不对外转让股份、不
将标的股份对应股东权利转授受让方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进行抵
押、质押等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形成障碍的情形;在过渡期内保证
不干预不干扰目标公司及下属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得作出危
害上市公司及受让方利益的财务行为。
 (12)目标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之前,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
担保。否则,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该等担保与受让方及股
权变更后的目标公司无关。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次股份转
让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
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受让方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
价款。
  (3)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
合其他相关方办理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申请、批准等相关手
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目标公司、转让方向监
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4)及时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或作出决议的,
在转让方征求受让方意见时,受让方不会损害目标公司及股东利
益。
  (6)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如果受让方辞退目标公司现有管理团
队和员工,应按照现有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安置。
  (六)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日起 5 日内,受让方应以书面方式
向转让方提供受让方拟对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进行
调整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包括调整人员姓名及职务,提名/推荐
的候选人/拟任人名单、个人简历以及履历和任职资格证明资料等,
受让方应保证其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拟任人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
件),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
对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调整,转让方保证受让方
推荐的所有人员成功选举或任命。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转让完成后,江苏融能将持有国际实业 22.82%的股份,公
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自然人冯建方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
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
约收购,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违反履行公开承诺及减持计划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双方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加快出
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受让方将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
见。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七、备查文件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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