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
在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曙光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董曙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程娴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程娴女士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程娴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第五届董
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聘任徐珍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徐珍英女士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徐珍英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职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开展 2022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经营情况,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
风险,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开展期货
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子公司开展 2022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业务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业务操作流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子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 亿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郭长兵 蒋悟真 迟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