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工业 公告编号:2021-065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12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8 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沈健先生受独立董事张薇女士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提案 1 至提案 3 向公司全体
股 东 公 开 征 集 委 托 投 票 权 。 详 见 2021 年 12 月 11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统称“股东”)共有 7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0,660,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7.2169%。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0,623,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65%;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6,44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 人,代表
股份 36,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东大会,其中,公司监事张启胜以通讯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657,6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52%;
反对 2,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8%;弃权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657,6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52%;
反对 2,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8%;弃权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657,6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52%;
反对 2,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8%;弃权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657,600 股, 占 出席 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 的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52%;
反对 2,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8%;弃权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卜浩律师、马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