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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 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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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1〕君立顾 字第 106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 律师事 务所接受 长虹华 意压缩 机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公 司)的 委
托 ,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林 煌 彬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并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和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上市 公司股东 大会规 则》( 以下简 称《股 东大会 规则》) 等法律 、法规
和规范性 文件( 以下简称 有关法 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 件)的 规定,以 及《长 虹华意
压缩机股 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按照 律师行 业公认
的业务标 准、道 德规范和 勤勉尽 责的精 神,并 基于律 师声明 事项,就 本次会 议的相
关事项出 具本法 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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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 已经得 到公司的 如下保 证,并 以该等 保证作 为出具 本法律意 见书 的 前
提和依据:公 司向本 所律师 提供的 文件资 料(包括但 不限于 公司第 九届董 事会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会 议决议公 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 大会的 通知、本次会
议股权登 记日的 股东名册 、《公 司章程 》)和口 头陈述均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有 效,
提供的文 件资料 的复印件 均与原 始件一 致、副 本均与 正本一 致,提供 的所有 文件资
料上的签 名与印 章均是真 实有效 的;公 司已向 本所律 师提供 了与本次 会议相 关的全
部文件资 料,已 向本所律 师披露 与本次 会议相 关的全 部事实 情况,无 任何隐 瞒、遗
漏、虚假 或误导 之处。
根据《股 东大会 规则》和 《公司 章程》 ,本所 律师仅 对本次 会议的召 集程序 、
召开程序 、出席 本次会议 人员的 资格、 召集人 资格、 表决程 序和表决 结果发 表法律
意见。本 所律师 并不对本 次会议 的审议 事项及 其所涉 及内容 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有
效性发表 意见。
本所律师 仅负责 对出席现 场会议 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 人)出 示的股票 账户卡 、
营业执照 、法定 代表人身 份证明 书、授 权委托 书、身 份证及 其他表明 其身份 的证件
或证明等 证明其 资格的资 料进行 形式审 查和查 验,该 等资料 的真实性 、合法 性和有
效性应当 由该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自 行负责 。
本所律师 同意将 本法律意 见书与 本次会 议决议 一并公 告,并 依法对所 发表的 意
见承担法 律责任 。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公司为 本次会 议之目 的使用 。未 经本所 或本所 律师书面 同意 ,
本法律意 见书不 得用作任 何其他 目的。
本法律意 见书经 本所盖章 及本所 负责人 和经办 律师签 字后生 效。
本法律意 见书壹 式叁份, 各份文 本具有 同等法 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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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 并作出 关
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 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12 月 11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告了《 长虹华 意压缩机 股份有限 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 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 知》) 。《会议 通知》载 明了本 次会议
的时间、地 点、股权 登记日 、审议事 项等具体 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 西省景德 镇市高新 区长虹 大
道 1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 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 史强先 生主持。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召集、召 开程序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 会召集 。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公司总股本 (695,995,979 股)的 31.3205%。
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人 )均 为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 市后, 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 册、拥 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 (或股 东代理
人)。
效表决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3,734,770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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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695,995,979 股)的 3.4102%。
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 行有效 表决的股 东(或股 东代理 人) 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上午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 行网络 投票,及 2021 年 12 月 28 日 9 时 15 分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5 时期间的任意 时间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 票系统 进行网络 投票 ,并由
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定 进行了身 份认证的 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 (或股东 代理人 )外,公 司的部分 董事、 监事出席 了本次会 议,公 司
的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 也列席 了本次会 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会议 的召集 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 的资格 符合有关 法律 、
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 规定,合 法有效 。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
本次会议对 《会议通 知》中 列明的事 项进行审 议,并 采取现场 投票 及网 络投票 相
结合的方式 进行投票 表决。 本次会议 不存在对 临时提 案进行审 议和表决 之情形 。
(一) 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度对外 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1,155,4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7648%;
反对 568,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2352%;无弃权股 。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40,877,8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6500%;
反对 846,1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3500%;无弃权股 。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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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241,019,9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7088%;
反对 704,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2912%;无弃权股 。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41,019,9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7088%;
反对 704,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2912%;无弃权股 。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41,013,3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7060%;
反对 710,6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2940%;无弃权股 。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41,019,9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7088%;
反对 704,0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2912%;无弃权股 。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二)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 议案 关联方四 川长虹电 器股份有 限公司 回避表决,四川长虹 电器股份 有限公 司
所持股票不 计入有效 表决权 股份。
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 )的日 常关联交 易
表决情况 :同意 27,893,15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97.0907%;反
对 835,80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2.9093%;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及其子公司 )的日常 关联交 易
表决情况 :同意 27,893,15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97.0907%;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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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835,80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2.9093%;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8,028,65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97.5624%;反
对 700,300 股,占出 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 的 2.4376%;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三)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公司与四川长 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 续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 方四川长 虹电器 股份有限 公司回避 表决, 四川长虹 电器股份 有限公 司
所持股票不 计入有效 表决权 股份。
表决情况 :同意 25,743,651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 股份的 89.6087%;反
对 2,985,3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10.3913%;无弃 权股。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控股公司提 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0,877,8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6500%;
反对 846,1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3500%;无弃权股 。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五)审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241,096,423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 的 99.7404%;
反对 586,50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 东所持股 份的 0.2426%;弃权 4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170%。
表决结果: 根据上述 表决情 况,本项 议案获得 通过。
经验证,本 所律师认 为,本 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 和表决 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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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 认为: 长虹华意 压缩机股 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
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 程序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 程》的 规定,
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 出席会 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 有效, 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 序和表 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林煌彬
二〇二一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