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8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8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41,035,00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51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40,902,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48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373,9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8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241,6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65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3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911,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2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50,3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367%;反对 12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41%;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韩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