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熊猫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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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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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熊猫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景忠、王赞云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
布了《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30 在江苏省南京市经天路 7 号
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由公司董事夏德传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9,701,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0%。
日 9:15 - 9:25,9:30 - 11:30 和 13:00 - 15:00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 - 15:00 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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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9,701,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70%。根据经公司合并统
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销售物资及零部件协议>(2022 - 2024 年度)及其项下
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销售物资及零部件
协议》(2022 - 2024 年度)生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75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金融合作协议>及其项下资金结算余额的建议年度上限,
授权董事会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促使<金融合作协议>生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475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易国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与第
十届董事会同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决议案时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75 股,占参与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在上述第 1、2 项议案的表决中,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
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回避了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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