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本人作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独
立董事,根据中交地产提供的资料,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后,现对中交地产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办
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办
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
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
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财务
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定经营,
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中交地产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
评估报告>的议案》
。
二、关于《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存
款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阅《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存
款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处
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
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事项的审
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交财务
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胡必亮、马江涛、刘洪跃
日期: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