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索菱: 索菱股份重整计划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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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释       义
      除非重整计划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索菱股份或公司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院或法院     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企业破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司法解释三》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报酬规定》      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
                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管理人         指   由深圳中院指定的索菱股份预重整期间的临
                时管理人和索菱股份管理人
重整预案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预案》
重整计划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债权人         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
                索菱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建华中国        指   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中山乐兴        指   中山乐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人         指   参与索菱股份重整投资的主体,包括汤和控
                股和深圳高新投
汤和控股        指   汤和控股有限公司,是投资人的牵头方
深圳高新投       指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是投资人之一
广东索菱      指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索菱股份的
              全资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出资人       指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
              的索菱股份的股东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就索菱股份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
              权的债权
中行福田支行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是索
              菱股份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光大金瓯      指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索菱股份的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职工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等相关规定,包括索菱股份所欠职工的工
              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
              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
              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相关第三方主体垫
              付的上述费用
税款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之规定,索菱股份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债权人对索菱股份享有的普通债
              权
    审核认定的债权       指   经管理人依法审核认定的债权
    未申报债权         指   索菱股份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以及
                      未申报的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
    暂缓认定债权        指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因
                      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提出
                      异议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
    审计机构          指   为索菱股份提供年度审计和重整专项财务核
                      查服务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为索菱股份重整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
                  析服务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财务顾问          指   为索菱股份重整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转增股票          指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索
                  菱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重整计划的通过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
                  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指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
                  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深圳
                  中院裁定批准
元             指   重整计划中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       言
  索菱股份成立于 1997 年 10 月 17 日,是一家致力于车
载 CID、自动驾驶及车联网相关软硬件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
的汽车配套厂商。索菱股份的股票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深
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 002766。自 2018 年中期以
来,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经济环境及汽车电子行业周期等
因素的影响,公司遭遇了 20 多年来经营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困局,陷入流动性危机及债务纠纷、公司银行账户和资产被
查封冻结等,生产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因索菱股份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建华中
国的申请,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决定启动索菱股份预重整
程序,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索菱股份预
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1 年 11 月 26 日,深圳中院裁定
受理索菱股份重整一案,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
所担任管理人。
  在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深圳中院的监督和指导
下履行职责,一方面要求索菱股份保障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生
产经营和职工稳定;另一方面做好与预重整和重整相关的各
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核、职工债权调查、财产调
查、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开展财务核查和资产评估、投资人
引入和协商谈判、重整预案和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等。管
理人在对索菱股份的整体现状已经有了较为全面了解的基
础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与索菱股份、索菱股份的
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和意向投资人进行了初步沟通,提出了
重整预案和重整计划的思路。管理人根据已经向债权人提交
的重整预案,结合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制作本重整计划,提
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摘       要
  根据重整计划,索菱股份重整如获实施:
  一、索菱股份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
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索菱股份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421,754,014
股。转增后,索菱股份总股本将增至 843,508,028 股(最终
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 180,000,000 股用
于引入投资人,并由投资人提供资金有条件受让,相应资金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其余 241,754,014 股用于直接抵偿索菱股
份和广东索菱的债务。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
币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
受偿;以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就相关应
收账款的清收收入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
债权调整和受偿。
  四、职工债权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
  五、每家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
每 100 元受偿转增股票 8.5 股。参照财务顾问的分析,抵债
股票抵债价格为 11.76 元/股,该部分债权获得全额受偿。
  六、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索菱股份的债
权劣后受偿,不通过索菱股份的重整取得偿债货币或者股票。
  七、广东索菱与索菱股份同步进行重整。广东索菱清偿
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
款和转增股票提供。广东索菱的债权人通过广东索菱的重整
程序获得与索菱股份债权人同等水平的受偿。索菱股份和广
东索菱共同的债权人有权选择按照索菱股份或者广东索菱
的重整计划受偿。
                    正       文
   一、索菱股份基本情况
   (一)公司成立及上市情况
   索菱股份成立于 1997 年 10 月 17 日,曾用名为深圳市
索菱实业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ST 索菱,股票代
码 002766。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安乐社区关
口二路 15 号智恒产业园 19 栋 2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后海大道与海德一道交汇处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B 栋 3609,登
记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社会统一信用代
码 9144030027939160XU,注册资本 421,754,014.00 元。
   索菱股份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用收录
(放)音机、车载 CD、车载 VCD、车载 DVD(含 GPS)
液晶显示屏一体机、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软
硬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
软硬件、物联网智能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
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咨询;投资兴办实业。
(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
置审批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汽车用收录(放)音机、车载
CD、车载 VCD、车载 DVD(含 GPS)液晶显示屏一体机、
车载智能终端、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及软硬件、新能源汽车充
电设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云计算软硬件、物联网智能
设备的生产。
  (二)股本和股东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索菱股份总股本 421,754,014
股,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肖行亦                 33.99%     143,334,030
   中山乐兴                13.89%      58,575,310
   彭汉光                 2.43%       10,260,000
   李梅芳                 2.13%        9,000,000
    李丽                 1.68%        7,102,100
   李贤彩                 1.52%        6,393,400
   涂必勤                 1.18%        4,980,069
   黄飞明                 0.88%        3,704,650
   萧行杰                 0.74%        3,141,000
 上海谦怀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 计                 59.14%     249,442,867
  根据索菱股份发布的公告,肖行亦声明无条件且不可撤
销地放弃其持有的索菱股份 143,334,030 股股票对应的表决
权,在其完全、足额还清中山乐兴的借款前,非经中山乐兴
书面同意,不恢复行使表决权。目前,索菱股份控股股东为
按持有股份表决权统计的第一大股东中山乐兴,实际控制人
为许培锋。
    (三)重整申请和受理情况
    因索菱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建
华中国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索菱股份进行
重整。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和维护经营稳定,索菱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进行预重整的申请。2020 年
年 11 月 26 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索菱股份重整一案。
    (四)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
亚事评报字〔2020〕第 01-523 号)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索菱股份资产评估总值为 344,994,802.47 元,其中:流
动资产评估值为 130,698,722.85 元,非流动资产评估值为
              科目             数额/元
流动资产合计                       130,698,722.85
   货币资金                        5,643,836.16
   应收账款                       68,746,867.09
           科目                 数额/元
  其他应收款                         6,055,430.74
  存货                            6,119,617.14
  其他流动资产                       44,132,971.71
非流动资产合计                       214,296,079.62
  长期股权投资                      204,900,064.8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16,318.05
  固定资产                          8,267,474.21
  无形资产                            112,222.52
资产总计                          344,994,802.47
   (五)负债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8 日,共有 79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
报 84 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 3,563,421,413.79 元。其中,
额 3,399,925,623.27 元(有 5 家债权人分别申报 2 笔普通债
权)
 。
   已经在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
需要重复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债权申报和审核结果
编制债权表。附利息的债权,管理人将利息计至重整受理日。
   经管理人审查,
         初步审核认定 59 家债权人的 62 笔债权,
债权数额 3,110,517,288.28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2 家 2
笔,债权数额 167,945,194.32 元;普通债权 57 家 60 笔,债
权数额 2,942,572,093.95 元。
   因债权申报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等原因,已申报但管
理 人 不 予 确 定 的 债 权 共 有 20 家 20 笔 , 申 报 金 额 为
一笔初步审核认定,1 笔不予确定)
                。
   (1)暂缓认定债权
   前述已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中,因诉讼未决和需要补充
证据材料等原因暂缓认定的债权申报总额为 58,113,607.64
元,涉及 2 家债权人的 2 笔债权(有 1 家债权人分别申报 2
笔普通债权,1 笔初步审核认定,1 笔暂缓认定)
                       。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包括索菱股份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
以及未申报的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
罚决定书》
    (〔2020〕105 号)
                。根据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索
菱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目前已有 59 名投资者提起诉讼,诉
讼请求合计 1,552.06 万元。由于索菱股份虚假陈述的时间跨
度较长、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期间股价波动较大,后续可
能继续面临更多的投资者提出赔偿请求。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索菱股份职工债权数额预计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北方亚事
咨评字〔2021〕第 01-044 号),如索菱股份破产清算,假定
其有效财产均能参考评估价值快速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
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债权、职
工安置费用、税款债权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在
前述清偿顺序下,索菱股份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
的清偿率仅为 8.86%。
                  科目         数额/元
全部财产资产评估总值                  344,994,802.47
有效资产评估价值总值(扣除其他流动资产)        300,861,830.76
减: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91,782,311.88
减:破产费用                       10,500,000.00
减:职工债权                        4,719,674.96
减:职工安置费用                     13,289,700.00
减:税款债权                         110,503.01
          科目                数额/元
可供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价值             180,459,640.91
普通债权总额                   2,037,805,724.37
普通债权受偿率                            8.86%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极为漫长,且面临
众多不确定性,还可能进一步带来远超预期的各项费用,例
如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巨额处置税费,仍需继续支付管理
维护费用、承担必要的职工工资等。因此,索菱股份在破产
清算状态下可用于清偿的资金可能更低,从而导致债权人权
益进一步受损。
  (七)广东索菱重整相关情况
  因索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广东索菱亦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广东索菱的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出了对广东索菱进行重
整的申请,并申请将广东索菱与索菱股份的重整程序进行同
步协调审理。2021 年 11 月 26 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广东索
菱重整一案。
  广东索菱是索菱股份重要的生产基地,是索菱股份主要
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源,投资人参与索菱股份重整主要目标
是使索菱股份业务与资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因广东索菱已
经严重资不抵债,索菱股份对广东索菱的出资人权益面临被
调整为零的风险。为使得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份体系
内,最大限度维护索菱股份及广东索菱的整体营运价值,以
实现索菱股份资产价值最大化,广东索菱在重整程序中清偿
债务所需要的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
款和转增股票提供。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鉴于索菱股份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索菱股份破
产清算,现有财产将无法满足各类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权益
为零。为挽救索菱股份,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
人应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索菱股份重整的成本。
因此,重整计划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
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
项进行表决。
  索菱股份出资人组由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结
算登记在册的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 2021 年 12 月 22 日后
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
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
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以索菱股份现有总股本 421,754,014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
量为准)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中:
人按照深圳中院作出对索菱股份进行预重整决定之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成交均价 3.06 元/股的八折,即 2.45 元/股的
价格有条件受让,合计提供 441,000,000.00 元资金。投资人
支付的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部分债务、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投资人作出如下承诺:
   (1)汤和控股认购 130,000,000 股。汤和控股和中山乐
兴由同一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是重整后的索菱股份的控
股股东,许培锋仍是重整后索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2)汤和控股负责索菱股份重整后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汤和控股承诺,在汤和控股作为重整后索菱股份主要股东以
及索菱股份所在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经济环境均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前提下,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改善生产经营、
注入其他经营资产等各类方式,保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在索菱股份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三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
足。
  (3)深圳高新投认购 50,000,000 股。
  (4)全体投资人认购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投资人证券
账户之日起限售 36 个月。
  (5)如最终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的债务超出预计规模,
导致用于抵偿债务的 241,754,014 股转增股票不足以抵偿全
部债务的,全体投资人等比例降低认购转增股票股数,或者
等比例用认购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确保索菱股份和广东索
菱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
菱的债务。
  广东索菱是索菱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在广东索菱重整程
序中,索菱股份对广东索菱的出资人权益面临被调整为零的
风险。为使得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份体系内,最大限
度维护索菱股份及广东索菱的整体营运价值,以实现索菱股
份资产价值最大化,广东索菱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债务所需要
的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和转增股
票提供。
  按照上述方案转增完成后,索菱股份出资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同时,本次重整引
入了投资人。在重整完成后,在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
份体系内的基础上,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投
资人对公司的支持,索菱股份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
并逐步恢复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和债
权人分得的索菱股份股票将成为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
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索菱股份债权
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债权分类和调
整方案如下:
  (一)债权分类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债权人 2 家,是中行福田支行以及光
大金瓯,债权数额合计 167,945,194.32 元。
  普通债权组包括债权已获管理人审核认定的普通债权
人 57 家以及法院赋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数额
为已获审核认定的 2,942,572,093.95 元以及法院赋予的临时
表决权额。
  经管理人初步调查,索菱股份重整案涉及的职工债权数
额合计 8,937,287.60 元。重整计划对职工债权不作调整,根
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设职工债权组。
  索菱股份重整案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
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依法不
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
  (二)债权调整方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币
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
偿;以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就相关应收
账款的清收收入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
权调整和受偿。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以货币形式全额受偿。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普通债权全额受偿。每家普通
债权人普通债权数额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以货
币形式全额受偿;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受偿转增
股票 8.5 股。参照财务顾问的分析,
                  抵债股票抵债价格为 11.76
元/股,该部分债权获得全额受偿。
  为使得广东索菱继续保留在索菱股份体系内,最大限度
维护索菱股份及广东索菱的整体营运价值,以实现索菱股份
资产价值最大化,广东索菱在重整程序中清偿债务所需要的
货币和股票由索菱股份以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和转增股票
提供。广东索菱的债权人通过广东索菱的重整程序获得与索
菱股份债权人同等水平的受偿。索菱股份和广东索菱共同的
债权人有权选择按照索菱股份或者广东索菱的重整计划受
偿。
   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偿债资产来源
   索菱股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各类
债务所需的偿债资产,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的对价 441,000,000.00 元。
   (二)债权受偿方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抵质押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以货币
形式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和受
偿。以索菱股份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债权就相关应收
账款的清收收入优先受偿,未能优先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
权调整和受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相关应收账款未能清收
完毕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先行按照普通债权调整
和受偿,待应收账款清收回款后再行结算和补充优先受偿。
  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公示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货币
形式全额受偿。
  普通债权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管理人审核认定后,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货币和股票形式受偿。
  (1)暂缓认定债权
  暂缓认定债权经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或者管理人审核认
定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2)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程序终止后申报的,由索菱股份负责
审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对于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形成的债权,按照普
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利,确保相关投资者能够得到妥善的清偿安排。
  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索菱股份的债权
劣后受偿,不通过索菱股份的重整取得偿债货币或者股票。
  债权人与索菱股份另行达成清偿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
权人利益的,可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五、经营方案
  (一)投资人介绍
  在本次重整过程中,汤和控股和深圳高新投成为投资人。
其中:
和控股始终秉持“走正道、负责任、心中有别人”的文化核心,
引领企业不断发展,建立了多元化的产业集团公司。汤和控
股以品牌为源,产业链为流,旗下拥有地产、新材料、矿业、
物流等产业板块,利用品牌效益,建立全新生态系统,精控
原材料、产业多元化、运输、客户服务等环节,环环相扣、
相互支撑,充分发挥全产业链协同价值,实现集团稳健发展。
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是一家专业从事资
产管理、投资管理等综合管理的投资运营型企业,具备资本
市场主体信用 AAA 最高评级,能够为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
成熟期的全方位投融资服务,具备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
相关经验。
  (二)重整完成后的经营方案
  (1)车联网产业发展得到政策支持
  近年来国内车联网相关政策持续出台。2015 年 5 月,
                             《中
国制造 2025》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并制定了重点领域
明确的技术路线图。2016 年 11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
《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安装
车载终端,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
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2017 年 1 月,工业和信息化
部编制《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物联网分册(2016-2020 年)》
提出加强车联网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发展车联网自动驾驶、
安全节能、地理位置服务等应用。2019 年,国务院发布《交
通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汽车、自
动驾驶、车路协同)研发,形成完整的产业链。2020 年 2 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11 个国家部委
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的通知》,
提出到 2025 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
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
善。
  (2)中国车联网发展处于第二阶段,预计到 2025 年市
场规模有望达到接近万亿级别
  车联网发展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当前正处于第二阶段
——智能网联汽车阶段。车联网的发展从最早期的车载信息
开始,车辆具备基本的联网能力;在当前的智能网联阶段,
通过 V2X 技术,车路开始协同;到了未来的智慧出行阶段,
车路协同在智能交通和高级自动驾驶中广泛应用,不可或缺。
  得益于政策和大行业的发展,车联网行业快速渗透,行
业规模不断扩大。2020 年全球物联网连接数量将达 70 亿,
高速领域占据物联网连接总数的 10%,而车联网是目前高速
场景中具有明确发展方向和市场的领域,将在高速领域发展
初期占据大部分份额。据预测,车联网是物联网高速领域内
行业成熟度最高并且连接数量最多的领域,2020 年,中国车
联网连接数量达到 6,000 万规模。另外,2020 年,全球 V2X
市场将突破 6,500 亿元,中国 V2X 用户将超过 6,000 万,渗
透率超过 20%,市场规模超过 2,000 亿。而位于车联网整个
产业链上的服务商、服务提供商、硬件商、通信运营商分别
占有 61%、12%、17%和 10%的市场份额。预计,到 2025
年在 5G 快速建设与产业链成熟度快速提升的推动下,中国
车联网渗透率或提升至 77%左右的水平,市场规模有望达到
接近万亿级别。
  (1)政策支持
  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地方政府基于政策规定给
予公司全方位的支持。具体包括,按照《深圳市关于支持智
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给予技术、资金等
支持;根据现有政策,支持公司争取工信、发改、科技、住
建、金融等部门的财政扶持资金等。
  (2)战略合作
  根据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双方整合和发挥各自资源优势,
共同发起成立“工业物联网联合创新研究中心”,在电力物联
网以及车联网方面展开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不断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延伸,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发展,继续服务地方
经济。
  (3)经营定位
  借助投资人的纾困支持,公司将不再背负有息负债,同
时拥有超过 4 亿的流动资金,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公司
未来三年的定位如下:首先,保持主营业务不变,通过企业
的努力与拼搏用两年时间不断提升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过
技术先行的经营理念来回归市场。其次,上市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上海三旗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明确定位:上市公
司明确业务主线,将拓展海外市场、促进公司的产品延伸作
为主要业务方向,同时承载体系内所有的技术研发及创新,
技术专利的研发与落实,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上海三旗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通信、车联网系统行业的专业公司,
继续主打国内及东南亚市场,以项目管理、项目售后服务等
主要业务方向,继续拼搏于市场,为社会、为股东、为中小
投资者做出贡献,让公司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稳健向好发展。
  (1)财务成本降低
  因前期在手项目较多,公司采用应收账款保理、大股东
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后公司每年的财务费
用较高,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科目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财务费用        13,236.07    9,035.50    5,508.74
  重整完成后,公司有息负债将依法得到清偿,财务成本
大幅降低,使得公司能够轻装上阵,盈利能力也将得到改善。
  (2)财务结构得到改善
  受债务危机影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账面
货币资金远远不够支付公司当期到期债务及利息。通过重整
程序,公司将引进投资人,在解决债务危机的同时得到超过
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依法解除,公司不再受账户冻结的影
响,生产经营也将得以恢复正常。
  (三)发展规划及业绩测算
  重整完成后,公司建立 1+2 战略、双轮驱动,从市场与
营销网络建设、人力资源扩充计划、财务管理计划等诸多方
面协调发展,努力实现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持续健康增长,
为债权人和股东创造良好稳定的回报。
  (1)1+2 战略、双轮驱动
  公司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产品和技术的创新、研发及
应用。公司拥有 300 人的研发团队,未来公司将加大研发投
入,引进人才,不断优化研发团队建设,同时建立以 CID 为
中心,一方面从车联网平台延伸到智能交通,另一方面从智
能驾驶舱延伸到自动驾驶;坚持“双轮驱动”,以商用车和乘
用车业务为发展驱动。
  (2)市场与营销网络开拓计划
  不断开拓市场、优化客户结构是公司战略发展的重点之
一,公司一直跟广汽、上汽、丰田等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
系。公司在巩固自身原有区域市场优势地位的同时,将结合
业务分布和车联网系统产品未来市场需求的情况,深度挖掘
当地市场,拓展新的区域市场,实现公司产品销售预期目标,
不断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此外,在提升公司业绩的
同时,增加客户对公司品牌的认可,为再次合作打下良好基
础。
  (3)加强、提升生产能力,提高产品品质
  公司将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升生产制造能力,全方位
打造数字化智能工厂,组建行业领先的高度自动化、信息化
生产线。公司专门设立精益制造部门,全面推行精益生产理
念,通过 PDCA 循环持续不断地改进,减少浪费、降低成本、
提高生产力和产品质量,保持专业化的一流生产制造能力。
  (4)人力资源扩充规划
  重整完成后,随着公司业务的恢复和业务规模的扩大,
将需要更多的高水平设计人才、项目营销人员和经验丰富的
管理人才。公司将把提高员工素质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企
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完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
努力加强人才梯队建设,尊重员工的创造力,以具有竞争力
的薪资待遇、良好的工作环境与发展机遇吸引并留住人才。
同时,公司将继续积极加强对员工的内部培训,建立起能够
适应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5)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健全计划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风险
控制,做好财务预算和成本控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内控
制度。公司还将根据业务运营和扩张的实际资金需求及自有
资金状况决定是否进行再融资以及再融资的方式,为公司发
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汤和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巩固控
股股东地位,不断提升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内部控制与治理
结构将得到极大改善。包括但不限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各子
公司规章制度,加强各岗位工作流程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强化公司内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内部控制实施与评价工作有序进行。届时,公司将以更加规
范、高效的模式运行。
   (1)海外项目实施情况
   海外客户主要集中在日本和欧洲等区域,涉及的客户主
要为 FSI,NCXX,MHI,Denso,4G,Verve 等;
   海外客户端产品布局:IOT(以 MIFI、CPE,Dongle),
车载信息终端(OBU、OBD),车载多媒体终端;
   海外客户端加快 LTE+/5G 产品的布局和拓展,OBD 类
产品加快多国家的落地动作,OBU 产品逐步进入量产阶段。
   (2)国内项目实施情况
   继续围绕和深化精品及前装产品的客户布局,围绕上汽
集团、广汽集团等一线车厂或者一线 Tier1 的客户服务和落
地工作;
   产品围绕高算力车联网车机、TCU、智能驾驶舱及相关
的附件类产品进行规划和演进;
   公司 2022 年-2025 年经营数据预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一、营业收入    195,000.00   253,500.00 329,550.00   428,415.00
减:营业成本    150,150.00   192,660.00 247,162.50   317,027.10
  项目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税金及附加       780.00     1,014.00      1,318.20    1,713.66
减:销售费用     7,825.00    9,605.00     11,038.75   13,568.30
管理费用      11,795.00   14,477.50     16,938.95   20,917.46
研发费用      13,650.00   20,280.00     31,659.50   44,841.50
财务费用        975.00     2,267.50      3,647.75    5,142.08
二、营业利润     9,825.00   13,196.00     17,784.35   25,204.90
加:营业外收入    1,500.00    1,800.00      2,000.00    2,000.00
三、利润总额    11,325.00   14,996.00     19,784.35   27,204.90
减:所得税费用     600.00         800.00    1,000.00    1,500.00
四、净利润     10,725.00   14,196.00     18,784.35   25,704.90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
划由索菱股份负责执行。
  (一)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深圳中院裁定批
准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索菱股份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
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如非索菱股份自身原因,致使索菱股份重整计划无法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索菱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深
圳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深圳中院
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
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四)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
索菱股份或管理人可以向深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深圳中院
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管理人监督索菱
股份执行重整计划。
  (一)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二)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到期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或者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
相应延长或者提前到期。
  (三)监督期内管理人及索菱股份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索菱股份应当接受管理人的
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
况、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监督期限届满或者索菱股份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
管理人应当向深圳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
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八、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预重整的目的
  建华中国申请索菱股份重整后,因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
市公司重整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支持,并逐层请示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在审查期间,为识别索菱股份重整价值及重整可
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和重整工作效率,深圳中院决定对索
菱股份进行预重整。索菱股份和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制作重
整预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
  (二)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的工作
  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索菱股份进行审计和财务专项
核查,委托评估机构对索菱股份资产进行评估并分析模拟清
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索菱股份重整后,
管理人沿用预重整期间委托的审计和评估机构,以及审计和
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再重新委托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
管理人以及审计、评估机构在预重整和重整期间的工作,接
受深圳中院和各位债权人的监督。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重整计划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
之相关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深
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
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对债务人、全
体债权人、全体出资人和投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偿债资产的分配
  偿债的现金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
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请各位债权人按照管理人指定格
式尽快书面提供领受偿债资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信息;
未提供或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对应的偿债资产,管理人将按
照重整计划规定提存,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
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
资产不能到账,或因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扣划等原
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通知管
理人向其他主体账户内划转偿债资产的,应当提供公证文书,
并承诺该划转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相关债权人自行
承担。
  (三)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申请对索
菱股份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应当在重整计划获得法
院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协助办理完毕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手
续。如未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管理人和索菱股份有权申请深圳中院予以强制解除并暂缓
支付、划转偿债资产。
  (四)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
  索菱股份重整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费、过
户费、印花税、财产管理和变价费用、其他重整计划执行费
用和其他重整费用。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
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管理人报酬规定》支付;其他
重整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支付。
  根据管理人与索菱股份在预重整期间协商的意见,管理
人报酬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的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
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数,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比例分段
计算。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均不纳入管理人报酬基
数。清偿财产中的股票价格以表决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会议召
开前一个交易日索菱股份股票的收盘价计算,具体计算方式
为:分配给债权人的股票数量×2021 年 12 月 24 日股票收盘
价。管理人报酬的最终数额由法院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在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收取 70%、在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收取 30%。
  索菱股份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
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索菱股份按照《企业破
产法》的相关规定随时清偿。在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执行期
间,管理人没有需要支付的因重整程序而发生的共益债务。
  (五)偿债资产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及时领受偿债资产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
配的偿债资产由管理人提存。上述提存的偿债资产自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视为放弃领受。
债权人放弃领受的偿债资产或按照本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
资产在清偿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偿债股票由索菱股份变价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关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
整计划的影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受偿后,对于债权未受
偿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人
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后,不得
再向索菱股份主张包括追偿权在内的任何权利。
  本重整计划以索菱股份股票抵偿部分债务,以股抵债价
格和相应债务全额受偿对索菱股份和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
围内企业具有效力。债权人取得股票后未能通过股票实际变
价收入全额受偿的,股票变价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获得清
偿的余额部分向索菱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以外的保证
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七)重整计划执行结果不确定性的消除
  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完毕受让转增股票的对价,以及深
圳中院向中国结算出具包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事项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后,重整计划执行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消
除。
  (八)投资人的变更
  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变更投资人的,在不变更债权分类、
调整和受偿方案的前提下,由管理人在请示深圳中院许可后
变更。
  (九)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遇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
化等特殊情况或发生意外事件致使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的,索菱股份或管理人有权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变更后
的重整计划在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
组表决通过并获得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后,由索菱股份按照变
更后的重整计划继续执行,管理人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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