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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708-3 号
致: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领益智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
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
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
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公司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文件
及相关公告文件,公司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广
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元/股。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注销股票期权
依据公司确认,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
从公司离职、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决定注销 6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305,000 份,占授予
股票期权总量的 12.27%。本次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440
名调整为 379 名,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5,076,600 份调整为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依据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公司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定对 55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款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本
次回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1,691,000 股,回购价格为 6.39 元/股,占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1.86%,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本次回购注销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420 名调整为 365 名,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4,255,339 股调整为 12,564,339 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且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顾明珠
唐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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