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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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
考核;
  (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最近
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
  (五)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
是监事不得兼任;
  (六)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
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
章制度;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 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的工作;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六) 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七) 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
报告董事长;
  (八)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九)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一)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做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相关资料,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或证券交易所建议
终止聘任的,公司董事会应终止对其聘任:
 (一)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二) 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之一;
 (五) 监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六) 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
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
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工作流程如下:
  (一)在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十日
(十五日),董事会秘书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
他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二)会议期间董事会秘书做好会议组织与接待,安排人员
进行签到、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三)会后组织整理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会议文件并组织签署和归档;
  (四)组织跟踪了解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工作程如下:
     (一)在定期董事会(临时董事会)召开前至少十日(三日),
董事会秘书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和要求,
收集、汇总 董事建议,形成会议议题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二)根据董事长审定的议题,董事会秘书做好会议材料的
准备工作;
     (三)确定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议程、会期等
信息后,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会议通知;
     (四)董事会秘书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有关提案
是否提交 董事会会议授权决定;
     (五)董事会秘书应在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前十日(三
日)前,将需提交的提案、资料,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
席人员;
     (六)会议期间董事会秘书做好会议组织与接待,安排人员
进行签到、 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等工作;
     (七)会后组织整理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
会议文件 并组织签署和存档;
     (八)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披露: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
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
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
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
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
审核。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工作方式是沟通和协调,兼顾各
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和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其工作的主导思想是以
诚信、开放的态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相关利益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原来的《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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