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质量、健全报告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
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内
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本公司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
露。
第二章 工作报告内容
第四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运行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董事履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
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与应对措施等。
(二)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
发展规划;公司核心竞争力(其中包括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等情
况);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
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
要风险等。
(三)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重
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
产收益率、EVA、营业利润率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四)报告期内董事会主要工作设想。
(五)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 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并就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第七条 工作报告的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实际工作。
(二)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要全面、具体。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