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 筹融资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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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筹融资管理,防范筹融资风险,降低筹融资成本,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航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融资,是指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
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筹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理权
衡降低成本和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坚持从整体经济效益出
发,以需要、及时、节约为指导思想,控制筹融资规模,优化债
务结构。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股东与证
券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融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
互分离。
  第六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
管与筹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融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由股东
与证券事务部门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
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股东与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开展股票
发行工作。
  第八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
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
件的相关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进行。
           第三章 债务性筹融资管理
  第九条 债务性筹融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等其他金
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股东与证券事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
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监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后,股东与证券事务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国家有关规
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
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基础上,公司根据经营情况预
期制定年度资产负债率控制目标、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等
筹融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三条    在年度筹融资预算范围内的,公司本部及所属各
级子公司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超出年度筹融资预算的筹融资行为需履行
相关决策程序。本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外新增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本年度债务融资预算外新增且
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事项,需经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
带追索权的票据融资等)的办理程序:
  (一)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三) 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 财务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从关联人处借款依照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章 筹融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筹融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筹集
的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一)项目资金: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
变资金用途的,需事先获得筹融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
变资金的用途。
  (二)流动资金:结合公司资金结构,保持公司现金流量合
理性,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等。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
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融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融资
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筹措
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
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
应及时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
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根据监事会(或监事)和董事会审
计与风控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筹融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融资
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时,应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融资事项需纳入公司风险事项管控范围,
制定债务风险控制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本办法进行的筹融资活动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航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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