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内
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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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利益。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 及摘要的内容,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
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从公司层面、激励对象所在单
位层面及个人层面设定业绩考核指标。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三个指标作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
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
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目
标的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
“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
对个人所在单位及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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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光武、顾冶青、叶青
附: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