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与关联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矿股份”
)、临涣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涣焦化”
)、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碳鑫科技”
)共同出资设立的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
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研究院”,暂定名,具体名称以企业登
记机关最终核定登记为准)主要是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探索,尚未有
详细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计划;
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 及烧碱生
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构建了氯碱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公
司主要产品包括 PVC、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化工研究
院成立,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投资计划;
部门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
定性风险;
产生较大影响。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概述:公司拟与关联方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
技共同出资设立化工研究院构成关联交易。
? 投资金额:化工研究院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
中:华塑股份出资 4,000 万元,占比 20%;淮矿股份出资 8,000 万元,
占比 40%;临涣焦化出资 4,000 万元,占比 20%,碳鑫科技出资 4,000
万元,占比 20%。
? 交易各方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各方股权
比例,定价公允合理。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关联人淮矿股份、临涣焦
化、碳鑫科技未发生过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同的交易,也未与其他关联
人发生过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同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加快推进公司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华塑股份
拟使用自有资金与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共同出资设立化工
研究院,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 4,000 万元,
占比 20%;淮矿股份出资 8,000 万元,占比 40%;临涣焦化出资 4,000
万元,占比 20%;碳鑫科技出资 4,000 万元,占比 20%。
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上述企业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共同出资设立化工研究院构
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共同出资设立化工研究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
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仅需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披露,无需履行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 1,652,700,58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2%,为公司控股股东。
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上述企业系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3)法定代表人:孙方
(4)注册资本:675,107 万元
(5)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存储等。
(6)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间
接合计持有其 100%股权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淮矿股
份总资产 620.34 亿元,净资产 185.07 亿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 508.83 亿元,净利润 31.36 亿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淮矿股份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
(3)法定代表人:刘凯
(4)注册资本:109,082 万元
(5)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焦炭、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和相关产品
的开发等。
(6)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淮矿股份持有 67.65%股权,其他 5 家
股东合计持有 32.35%股权。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临涣焦
化总资产 46.67 亿元,净资产 26.12 亿元。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临涣焦化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
(3)法定代表人:张平
(4)注册资本:60,000 万元
(5)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碳基新材料、化工产品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等
(6)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淮矿股份持有其 100%股权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目前碳鑫科技所属焦炉煤气综合利
用项目已进入试生产阶段,尚未正式投产,未产生收入和利润。截至
碳鑫科技总资产 15.69 亿元,
净资产 5.00 亿元。
(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碳鑫科技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
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公司名称: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能源、绿色化工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氢能、碳捕集及转化、高分子材料、
石墨烯材料技术研发及利用;煤化工、氯碱化工及其产业链延伸领域
的产品、工艺、催化剂研发及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发展战略研
究与咨询、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专利技术许可代理。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货币资金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4,000 20% 货币资金
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 4,000 20% 货币资金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4,000 20% 货币资金
合计 20,000 100% /
新公司的设立尚需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拟新设公司名称、注册地
址、经营范围等信息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新设有限
公司,并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各方股权比例,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本次投资是积极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的具体举措,通过投资设
立化工研究院作为科技创新平台,有利于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推
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充分整合各方的资金资源、研发技术、行
业经验等优势发挥协同效应,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存在的风险
学研究及技术探索,尚未有详细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计划;
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 及烧碱生
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构建了氯碱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公
司主要产品包括 PVC、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化工研究
院成立,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投资计划;
部门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
定性风险;
产生较大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并
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
愿、合理的原则,并已充分评估自身经营状况,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本
次投资,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表决结果为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刘杰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
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布局,我们同意将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
立公司的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
见,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
则,并已充分评估自身经营状况,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本次投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塑股份拟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
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
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