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90 证券简称:盛视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6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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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并同意按照 16.0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2.47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形式: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票数量: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2.00 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25.6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56.40 万股。
(四)授予价格:首次(含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五)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50 人,包括公司
披露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
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六)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情况
由于首次授予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且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并相应调整了预留部分授予数量。调整后,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50 人调整为 14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调整为 449.90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6.40 万股调整为 112.475 万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32.57 元/股
调整为 16.035 元/股。
(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日与
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
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
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3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1、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为基
票以及在 2021 年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的预留限制性股票 2、以 2018-2020 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5%;
在 2022 年授予的预留 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
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注:根据公司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月度平均得分为 60 分以上
(含 60 分)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为合
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
象在上一年度个人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执行。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
划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5 月 18 日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公司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
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37)。
(三)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披露了《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9)。
(四)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确定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登记工作,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六)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预留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三、本次预留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除“一、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简述(六)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
的调整情况”中所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与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五、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7 日
(二)授予数量:112.475 万股
(三)授予人数:104 人
(四)授予价格:16.035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预留限制 占激励计划预留 占截至本公告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限制性股票总数 日股本总额比
股) 比例 例
赖时伍 副总经理 3.00 2.67% 0.01%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秦操 4.00 3.56% 0.02%
秘书
核心骨干人员(102 人) 105.475 93.78% 0.41%
合计 112.475 100.00% 0.4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条件。
六、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参与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均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12.47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16.035 元/股,则 2022 年-2024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
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
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二)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
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7 日,并同意按照 16.0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十一、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
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2)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
意以 2021 年 12 月 27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按照 16.0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2.47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但仍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盛视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
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