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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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鹏饮料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饮料”或“公司”)IPO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至 12 月 21 日对公司 2021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
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 2021 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
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
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以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
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查看部分募投项目现场、查阅和复印公司账簿、原始凭证、募集资金台账及专户
对账单、三会文件等相关资料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
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
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东鹏饮料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各项制度、上市以来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全套会议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内审部门的工作记录资料及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报告等。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鹏饮料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执
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和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2021 年上市以来,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合规,三会规则得到有效执行,会议记录完
整,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有出席人员的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上市以来的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资料。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鹏饮料已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
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制度,查阅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鹏饮料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不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上市公司
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
集资金使用台账,抽查了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对财务
人进行了访谈,并实地走访了部分募投项目。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鹏饮料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
制度的规定,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占用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
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关联交易明细、关联交易协议、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 年至今
的关联交易规模较小,定价公允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2021 年至今,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主体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制
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对于重大对外投资履
行了审议程序。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 2021 年度半年报和三季度财务报告,查阅了公司
重大业务合同,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了 2021 年以来的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
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与产业稳健发展,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东鹏饮料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
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问题,无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东鹏饮料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配合,为保荐机
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必要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 2021 年公司上市以来,东鹏饮料公司治
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
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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