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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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851 号
致: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居聪律师、王淳莹律师参加
浙商中拓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商中拓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商中拓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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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星期一)下午15:3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
地点为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03号浙江交通集团大厦10楼1018会议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人,共计代表股份345,345,230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51.2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共计代表股份70,058,586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10.391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共16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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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股份70,058,58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3914%。
  本所律师认为,浙商中拓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
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5,366,81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911%;
反对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021,58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9472%;反对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05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均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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