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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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因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一名已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
所网站(www.sse.com.cn)及《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回购价格的公告》
       (2021-05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宜核实后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上披露
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1-057),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
回购事项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条款,鉴于一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依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1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 10,905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 304,05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493212),
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 10,90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 120,314,955 股变更为 120,304,050 股,公司将依法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8,914,955   -10,905   48,904,05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1,400,000             71,400,000
     股份合计       120,314,955   -10,905   120,304,05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
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
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
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
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
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回购注
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八方电气(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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