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李劼先生、孙峰民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7)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均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品德,能够
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免去夏昀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免去夏昀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规
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免去夏昀先生
公司副总裁职务。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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